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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31040 篇文书

  • 皮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对其处罚。被告人皮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对其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

    法院:巴彦县人民法院

  •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120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适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

    法院:淅川县人民法院

  • 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单*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

    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孙*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成立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孙*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安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安某某肇事后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主动接受调查询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且其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关于此节的辩解意见因与查明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安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

    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封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封某某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积极实施救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所居住的社区及基层司法机关的社区影响评价,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

    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刘*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逆向路面,致自行车驾驶人李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交通肇事后能够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刘*自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配合交警大队勘查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主张车辆制动系统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送达本案法律上的车主王*,因被告人李**自认系冀G(冀G/X981)号重型半挂货车车主,故对该车辆的制动系统鉴定意见书送达李**并无不当。辩护人认为道

    法院: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 刘*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亲属积极支付被害人赔偿金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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